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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C合同签订后因市场变动导致价款波动是否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发布时间: 2024-05-25 07:31:41 人气:1 来源:机加工件


  当合同签订之后,在条件没再次出现因为不可抗力导致的变更的情况下,双方会依照约定进行合同的履行。但是假如慢慢的出现了一些意外情况,那么就有一定的概率会依照情势变更原则解除合同。因此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有着其严格的判断标准,如何平衡合同的稳定性与这一重要原则是一门“技术活”,只有正确理解情势变更原则的内涵,方才可以正确适用这一原则。

  2016 年 12 月 5 日,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A钢集团公司签订了炼钢厂钢渣处理技术改造工程 EPC 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EPC 合同),约定:合同总价 2858 万元,包含承包方履行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费用,因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国家政策性调整因素以及本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和责任等一切认为有几率发生的费用,均不得调整该合同总价,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 7 月内竣工投产,达到计划工期后 30 日历天仍不能完工,承包方应支付违约金为合同总价的 20%。合同签订后,A钢集团公司以材料涨价为由工期一再拖延,并在 2017 年 4 月 7 日单方面实施工程人员撤离,致使该工程全部停工,在方大特钢公司催告下,5 月才勉强部分复工,到 9 月 26 日又再次单方面全部停工,因此该工程的大部分项目均未开始施工。为此,方大特钢公司于 10 月 11 日再次向A钢公司发函要求在 10 月 14 日前复工,A钢公司收函后置之不理。方大特钢公司认为A钢公司上述行为是根本性违约,同时给方大特钢公司导致非常严重损失, 根据《合同法》(现为《民法典》)相关规定,方大特钢公司于 10 月 19 日向A钢公司发函依法解除了与A钢公司的合同关系。方大特钢公司已向A钢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 7718430 元,其中含设计费 560000 元, A钢公司已完工和未完全完工工程经决算价值2802170.72 元,方大特钢公司多付A钢公司工程款 4356259.28 元,A钢公司应予退还。按合同约定,A钢公司违约需支付违约金 5716000 元。另由于方大特钢公司损失10131570.72 元远大于该金额,故A钢公司还需赔偿方大特钢公司损失4415570.72 元。

  鞍钢工程公司在诉讼中辩称,方大特钢公司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A钢公司不存在工期延误的违约行为,退一步讲,即便存在违约行为,A钢公司亦有权根据情势 变更原则要求调整材料价格持续上涨的差价,在 EPC 合同履行过程中,案涉工程所需的主要钢材—钢板和螺纹钢的价格持续上涨了近 70%,这一客观情况是A钢公司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此风险不应全部由A钢公司承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出现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够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该依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真实的情况确定是不是变更或者解除。就本案情形而言,其一,钢材市场价格的上涨并不属于双方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的情况。钢材的市场行情报价从来就是波动的,有上涨的可能,亦有下跌的可能,正因为如此,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常会约定有钢材市场价格调差条款。A钢公司作为专门干工程承包的企业,对钢材市场价格存在波动这一市场风险常识是应知的。然而,其在与方大特钢公司签订案涉合同时,不但未约定钢材市场价格调差,还明确约定合同价为不得调整的固定价,此系其自愿承担钢材市场价格波动风险的明确意思表示。其二,钢材市场价格的变化并不足以构成客观情况的重大变化。案涉合同约定的工程总价为28580000 元,这中间还包括 3 个部分,包括设计及技术服务费、设备材料费及建筑及安装工程费,其中建筑及安装工程费仅占合同总价 28.45%,并非主要部分, 而钢材款又仅仅是建筑及安装工程费中的一部分。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建设价格进行检验确定的,不予支持。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鞍钢工程公司作为专业的施工公司,在未对原材料价格波动、施工现场状况等风险因素作出合理预判的情况下,与方大特钢公司签订《EPC 合同》,约定合同固定总价款,系其自愿承担商业风险行为。因此判决支持方大特钢公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