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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收行业标准即将出炉!

发布时间: 2023-09-22 15:08:18 人气:1 来源:精密铸造厂家


  5月15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公布消息称,近日协会在北京召开“催收国家标准研制与催收业务规范健康发展”工作会,来自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公司、专业催收机构等十余家行业代表性从业机构参加此次会议。

  今年,3月22日,有网友在人民网“领导留言板”留言表示,由于贷款门槛低、收回难,有些机构打着科技公司名义实为催债公司做暴力催收,建议银保监会严管商业类信贷产品的发放与催收。

  银保监会在回复中表示,近年来,银保监会格外的重视整治银行保险领域违法、不当催收行为,慢慢地增加对银行保险机构催收活动的监督管理,督促银行保险机构加强对催收合作机构的准入管理和行为管控,及时有效地发现和制止违法、不当催收行为。

  在监管工作中,银保监会出台的规范信用卡、消费贷款等业务的监管制度中,对催收行为都提出了明确要求。

  据介绍,《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发卡银行不得对与债务无关的第三人进行催收;不得采用暴力、胁迫、恐吓或辱骂等不当催收行为;在签署分期还款协议后要停止催收行为。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规定在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时,消费金融公司应当采取合法的方式来进行催收,不得采用威胁、恐吓、骚扰等不正当手段。

  《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促进信用卡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的通知》也明确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落实催收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对外包催收机构的管理。就违法催收在内的金融违法犯罪活动,银保监会还积极开展清理整顿工作。

  银保监会介绍,2016年,原银监会下发《关于逐步加强校园网贷整治工作的通知》,精确指出不得采取非法催收等手段胁迫借款人还款。2017年,原银监会下发《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有关法律法规,严禁违法高利放贷及暴力催收。

  2018年,银保监会与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人民银行联合下发《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严厉打击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贷款的违法行为。

  银保监会表示,受当前12378热线话务量较大影响,在话务高峰时段会持续出现因电话通路全满无法接通的情形。建议留言人更换拨打时间,或通过邮寄书面材料等方式向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反映情况。“如留言人认为银行保险机构涉嫌违反监管法律和法规,能够最终靠邮寄书面材料等方式向银保监会及各派出机构反映情况。银保监会及各派出机构的具体邮寄地址可查阅银保监会官方网站。我们将努力优化12378热线系统,充实话务人员,进一步畅通消费投诉渠道。”

  伴随着群众的呼声和暴力催收导致的案件高发,近日互联网协会组织召开催收行业标准,据了解《催收标准》适用于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小贷公司以及开展网络消费贷款、外包催收机构等。

  《催收标准》征求意见稿指出,催收工作规范包括制度管理、人员管理、业务管理、外包管理、个人隐私信息安全、投诉处理等六个方面。

  在制度管理方面,《催收标准》提出,金融机构和第三方催收机构应建立健全贷后催收内控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人员管理、业务管理、外包管理、个人信息安全、投诉处理制度等。

  在人员管理方面,《催收标准》指出,金融机构和第三方催收机构应加强催收人员管理,应具有明确的催收工作管理部门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催收工作,有条件的机构可组建专业的催收团队。《催收标准》还提出了六个方面的要求:

  二是设定具体的催收人员选用标准和退出细则,要求催收人员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无不良信用记录证明并签署个人信息安全保密协议;

  三是建立完善催收人员履职行为长期监测机制,针对重点问题、关键岗位进行不定期排查,对于不适宜做催收人员的,及时调离相关岗位;

  五是定期开展催收业务知识及合规操作培训,持续提升催收人员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

  六是合理制定催收人员的绩效评估与奖励惩罚机制,将合规操作、催收效果、投诉情况等纳入综合考核,不应采用或变相采用单一以债务回收金额提成的考核方式。

  在催收对象方面,《催收标准》特别提到,金融机构和第三方催收机构应对债务人及其担保人、连带责任人(下称“相关当事人”)催收,不应对无关第三人催收。无关三人主动代偿的需要告知个人隐私信息的,需要取得债务人同意(失联除外)。

  《催收标准》进一步规定,金融机构与债务人的合同协议未明确催收时间和频次的,催收作业应在恰当时间开展,不应在每日22:00至次日8:00催收;催收频次应严控在合理及必要的范围内,不应频繁骚扰债务人及其他人员,与债务人等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是催收人员应第一时间向债务人及相关当事人表明所代表金融机构名称和催收机构名称(如有涉及),不应隐瞒身份,假冒党政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等组织机构或以个人名义开展催收。

  二是催收人员应向债务人及相关当事人如实告知催收事由、逾期欠款余额、违约后果、债务人或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持客观陈述,不应使用可能会产生歧义的表述、夸大事实(如虚假夸大债务金额、违约性质、法律后果等)或编造不存在的事实(如虚构不良信用记录或黑名单等),不应误导债务人及相关当事人。

  三是催收人员应使用金融机构与债务人的合同协议约定或金融机构指定收款渠道,不应私自使用其他渠道或方式向债务人及相关当事人收款或收取其他财物,不应以催收名义收取额外费用,不应诱导或逼迫债务人违法违规筹集资金偿还逾期债务。

  四是如金融机构委托催收人员代收欠款,催收人员应向债务人及相关当事人出示金融机构书面委托证明;债务人及相关当事人如拒绝催收人员代收行为,催收人员应允许其自主选择原还款路径。

  五是因债务人服刑、被司法羁押或自然灾害、疫情等不可抗力问题造成债务人短时间之内丧失偿还债务的能力的,经金融机构核实相关证明材料无误并同意后可暂停催收,待相关情况好转后金融机构视情况恢复催收。

  六是债务人完成逾期债务清偿后,金融机构应终止催收并通知第三方催收机构终止催收。

  在第三方机构的规范方面,《催收标准》指出,金融机构应明确第三方催收机构的选用标准和准入程序,并实施名单制管理。金融机构应按照外包机构资质和其承担的职能相匹配的原则,对第三方催收机构进行准入前评估,评估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经营资质、内控管理、持续经营状况、业务合规情况、催收经验和服务品质、科学技术实力和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场地环境和业界声誉等。

  《催收标准》还指出,金融机构应与第三方催收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权责、委托范围、委托期限、催收作业流程标准、信息安全、风险分担、协议变更或终止的触发条件和过渡安排、争议解决、违约责任等内容。

  金融机构应在委托协议中明确要求第三方催收机构不得将催收业务转包或变相转包。第三方催收机构应承诺对催收作业所涉及的个人隐私信息(包括敏感个人隐私信息)履行保密责任,承诺配合金融机构接受金融管理部门、行业协会检查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随着近些年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伴随着暴力催收的问题也慢慢变得多,今年以来安徽等地警方已经抓获多家涉嫌暴力催收的机构,一时间导致行业风声鹤唳、人人自危,伴随着互联金融协会对于催收行业的标准出炉,催收行业将会迎来巨大变化,同时也会淘汰一部分不合规的催收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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