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食物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处理条例
发布时间: 2023-09-20 08:46:23 人气:1 来源:精密铸造厂家
第十一条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从业人员应当坚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作业衣帽、口罩、手套;出售无包装的直接进口食物时,应当运用无毒、无害、清洁的用具。
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持有用健康证明从事食物出产经营活动。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规则的有碍食物安全疾病的人员,不能够从事触摸直接进口食物的作业。
第十二条小作坊、小餐饮实施登记证处理,小摊点实施存案卡处理。核发登记证、存案卡不收取任何费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假造、变造、冒用、租借、出借或许以其他方式转让登记证、存案卡。
第十三条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应当载明经营者名字、商号称号、地址、经营项目、投诉告发电话等信息;小摊点存案卡应当载明经营者名字、经营项目、区域、投诉告发电话等信息。
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不得超出登记证、存案卡载明的经营项目从事出产经营活动。小摊点经营活动不得超出存案卡载明的区域。
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有用期三年,小摊点存案卡有用期一年。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能够向发证部分处理暂时登记证或许存案卡,有用期六个月。登记证、存案卡有用期届满需求连续的,应当在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原发证部分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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