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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介绍

一套完整的质量管理制度供参考使用!

发布时间: 2024-02-20 10:21:32 人气:1 来源:精密铸造厂家


  为实现集团规范、快速、健康发展,为保障一体化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确保集团各单位产品质量符合各项标准,满足市场要求与期望,逐步的提升顾客满意度,逐步的提升各单位市场竞争力,创造宝世达产业品牌,依照国家《质量法》、《计量法》等法律和法规,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 管带职责各单位管理者代表贯彻执行与质量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负责一体化管理体系的持续有效运行,负责监督、汇总各阶段质量管理体系与产品质量的运作情况及品牌建设工作。

  第三条 技术责任技术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各项产品技术、品质衡量准则及检验规范并对特殊工序和关键质量控制点进行相对有效监控,负责与产品相关的各项强制性认证的获取。

  第五条 过程监控各单位质保部负责产品实现的监视与测量,负责生产的全部过程中和产品交付后顾客反馈的各项数据统计及分析,建立质量考核制度,把关产品质量。

  第六条 其他管理其他与质量相关的部门按照集团公司的一体化管理体系的要求开展工作。

  第七条 体系建立集团各单位务必按照一体化管理体系标准建立管理体系,新建单位建立一年后,务必按照一体化管理体系要求建立组织架构并运行管理,各单位生产工作务必得到质保、技术部门的支撑,违者,视情况,对单位负责人给予500-1000元不等的处罚并待岗检查。

  第八条 管理评审各单位管理者代表每年12月份根据一体化管理体系运行的情况,负责召开管理评审会议,评审一体化管理体系持续的充分性、适宜性和有效性,同时评审管理体系变更的需要,包括方针和目标的适宜性和符合性。

  第九条 内部审核各单位管理者代表每年根据本单位一体化管理体系的运作情况,至少组织一次内部审核工作,促进一体化管理的充分、有效运行,并将审核报告上交企业管理中心备案,违者,视情况,对单位负责人给予500-1000元不等的处罚。

  第十条 企管监督集团企业管理中心日常不定期对各单位体系运作情况进行监督审核,以此促进各单位一体化管理体系的持续、有效运行。

  第十一条 不符合管理1历次审核中,管理部室存在一项严重不符合项,对部门负责人给予200元的罚款,超出3项一般不符合项,每项对部门负责人给予50元的罚款,不符合项未按期关闭,视情况,对部门负责人给予50-200元不等的罚款。

  第十二条 不符合管理2内部审核、监督审核时,因各单位管理不善,导致体系未能持续、有效运行,企业管理中心上报集团批准后,收回责任单位的体系证书,并对单位负责人给予2000-5000元不等的处罚。

  第十三条 不符合管理3外部审核时,因各单位体系运行管理不善,导致不能达到审核预期时(获得证书),各单位管理者代表承担相应的责任,视情况,对责任人给予2000-5000元不等的处罚。

  第十四条 文件管理所有颁发的体系文件,包括一体化管理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文件,各单位谨慎保管,不得随意更改、破损、丢失,违者,视情况,对责任人给予100-200元不等的处罚。

  第十五条 技术文件技术管理部门将编制的原物料品质衡量准则及检验规范、在制品品质衡量准则及检验规范、成品品质衡量准则及检验规范等相关文件按“文件控制程序”的要求发放到有关部门,因各项标准和检验规范的不正确或不健全所导致的质量事故,技术部门承担100%的责任,视情况,技术管理部门负责人承担10-50%的经济损失。

  第十六条 技术指导技术管理部门定期对有关部门进行技术监督和指导,并对特殊工序和质量关键控制点进行相对有效监控,察觉缺陷及时更正并依据情况对违规工作人员予以50-100元的处罚,情形严重的一日内形成书面材料报管理者代表,未监督、指导,导致质量事故,技术管理部门负责人承担10-50%的经济损失。

  第十七条 强制认证技术管理部门在新产品开发生产上市前,负责与产品相关的各项强制性认证的获取,违者,视情况承担10-50%的意外损失。

  第十八条 接受监督有关部门严格按照技术部门颁发的文件进行工作,并按照程序文件的要求建立相关质量记录,接受技术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九条采购物资物资采购部按照生产部门的采购计划,根据技术部门编制的物资采购规范,按照“物资供应控制程序”进行物资的采购,负责对未能达到一定的要求的物资进行退换货,若出现不能退换的物资,视情况,承担10-50%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条 进货检验各单位质保部负责对采购物资进行进货检验,不按标准做检验的,由质保部主管给予责任人50元罚款,对因不检验或检验失误,造成损失的,视情况,承担10-50%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一条 过程检验各单位的生产部门按照技术部门编制的生产流程及生产的基本工艺,结合车间设备、人员状况,合理的安排生产,在生产的全部过程中开展自检、互检活动,按照“记录控制程序”记录各项生产数据,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无检验记录或记录不清晰,质保部视情况,对责任人给予50元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标识追溯各单位的生产部门按“5S”现场管理要求规范保证生产现场生产秩序,划分“合格品存放区”、“不合格品暂存区”,在制品、产成品做好状态标识,质保部负责监督、指导上述工作的完成情况,未能执行上述规定或执行不到位,质保部视情况,对责任人予以50-100元不等的罚款,质保部监察不到位,集团企业管理中心视情况,对质保部责任人予以50-100元不等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持证上岗各单位的生产部负责特殊工序和关键质量控制点控制,并接受技术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质保部把关作业人员的作业资质,对无资质人员,视情况,对责任人与生产管理人员给予50-100元不等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质量奖罚各单位的质保部根据工艺技术资料结合生产部门的真实的情况制定本单位的“产品质量奖罚规定”,保证产品质量的有效控制,“产品质量奖罚规定”需到集团企业管理中心备案并批准。未制定“产品质量奖罚规定”、未进行备案的单位,集团企业管理中心视情况,对责任人予以50-200元不等的处罚。

  第二十五条 台账校验各单位的质保部编制监视和测量设备台帐,编制校验计划定时进行精度资质校验,保证监视和测量设备的准确性,违者,视情况,对负责人给予50-200元不等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企管监控集团企业管理中心负责建立集团监视和测量设备台帐,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监视和测量设备定期校验,违者,视情况,对负责人给予50-200元不等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损坏索赔各单位的质保部建立监视和测量设备发放台账,对其来控制,损坏、丢失,视情况,责任人承担10-50%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八条 组织活动集团企业管理中心分阶段负责组织开展形式各异的质量活动,包括质量分析会、QC小组活动和质量培训等。

  第二十九条 活动事项各单位的质保部负责组织其单位质量活动的开展,各生产经营单位每月必须提报并完成一项QC课题,集团企业管理中心负责评定课题的完成情况和创造的价值,未开展质量活动、未提交QC课题的单位,集团企业管理中心视情况,对责任人给予50-100元不等的罚款。

  第三十条 组织评价各单位的质保部负责不合格品的管理,对不合格品做标识、隔离,组织评价,违者,视情况,对责任人给予50-200元不等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质量事故不合格品构成质量事故,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责任追溯,视情况,对责任人给予如下额度的罚款:

  1、经济损失在2000元以下的一般质量事故:在线产品,生产员工负责,承担损失的40%;退货产品,质保部负责人承担损失的5%,检验员承担损失的20%,生产员工承担损失的15%,由质保部负责责任追溯;

  2、经济损失在2001至10000元之内的较大质量事故:在线产品,生产员工承担损失的20%,车间主任承担损失的10%、生产部负责人、质保部分别承担损失的5%;退货产品,质保部负责人承担损失的10%,检验员承担损失的15%,生产员工承担损失的10%,车间主任承担损失的5%,生产部负责人承担损失的5%,由质保部负责责任追溯;

  3、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上的严重质量事故:在线产品,生产员工承担损失的15%,生产部承担损失的10%,质保部承担损失的15%,公司领导承担损失的5%;退货产品,质保部负责人承担损失的10%,检验员承担损失的15%,生产员工承担损失的10%,车间主任承担损失的5%,生产部负责人承担损失的5%,公司领导承担5%,单位负责人负责责任追溯,集团企业管理中心监督管理;

  4、在线漏检产品由质检员和生产员工或有关部门一同承担责任,分别承担20%的经济损失;

  5、其他质量事故责任由质保部报公司CEO或集团企业管理中心进行责任落实。

  第三十二条 月报时间各单位的质保部负责各单位质量月报的编写,并与每月3日17:00前报集团企业管理中心,每延时一天或上报内容不正确、不完善、集团企业管理中心视情况,对责任人予以50-100元不等的处罚。

  2、当月各工序、各车间、本单位各种产品的生产合格数量、一次合格数量、让步接收数量(次品数)、一次合格率、合格率;

  6、当月各种类型的产品的质量缺陷、异常工序、车间、产品的分析和纠正预防的方法报告;

  第三十四条 上报领导集团企业管理中心汇总资料后,编制集团月度质量报表,并于每月5日17:00前报管理者代表。

  第三十五条 反馈发放每月10日前,集团企业管理中心将管理者代表审批的报表发与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建设职责工程建设部门负责在建工程的质量管理,负责实施工程单位资质、能力的甄别、选定及在建工程的质量确认。

  第三十七条 质量管理工程建设部门建立项目质量记录清单,并到企业管理中心批准、备案,记录在建工程的过程管理情况,违者,视情况,对单位负责人给予50-200元不等的处罚,质量记录不完善,未能正确反应工程质量情况,视情况,对单位负责人给予50-200元不等的处罚。

  第三十八条 监督检查企业管理中心不定期组织对在建工程进行质量查检查,工程建设部门积极努力配合并给予支持,违者,视情况,对单位负责人给予50-200元不等的处罚。

  第三十九条 整改措施企业管理中心对检查中发现的质量上的问题,要求工程建设部门进行整改并达到工程品质衡量准则,违者,视情况,对单位负责人给予50-200元不等的处罚。

  第四十条 事故责任在建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安全事故或建设事故,建设工程部门负责人负责对施工方进行责任追溯,追溯未果,建设工程部门负责人承担50-100%的经济损失。

  第四十一条 造假行为对在建工程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减少实际工程品质衡量准则人员,经查处,承担工程建设价格的全部损失。

  本管理制由集团总裁批准后下发执行!各单位管理制度若与此管理制度冲突、矛盾的,以此制度为标准,进行修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