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812】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相关高温承压用合金钢无缝钢管持续征收反推销税
发布时间: 2024-08-17 14:41:55 人气:1 来源:产品中心
(原标题: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9号 关于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相关高温承压用合金钢无缝钢管反推销办法期终复审裁决的公告)
2014年5月9日,商务部发布2014年第34号公告,决议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相关高温承压用征收反推销税,施行期限为自2014年5月10日起5年。2019年6月14日,商务部发布2019年第24号公告,决议自2019年6月14日起调整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相关高温承压用合金钢无缝钢管所适用的反推销税率。2019年5月9日,应国内相关高温承压用合金钢无缝钢管工业请求,商务部发布2019年第20号公告,决议自2019年5月10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相关高温承压用合金钢无缝钢管所适用的反推销办法进行期终复审查询。
商务部对假如停止反推销办法,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相关高温承压用合金钢无缝钢管对国内相关高温承压用合金钢无缝钢管工业的推销和危害持续或再度产生的或许性进行了查询,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推销法令》(以下称《反推销法令》)第四十八条作出复审裁决(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商务部裁决,假如停止反推销办法,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相关高温承压用合金钢无缝钢管对我国的推销或许持续或再度产生,对国内相关高温承压用合金钢无缝钢管工业形成的危害或许持续或再度产生。
依据《反推销法令》第五十条的规则,商务部依据查询的终究成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持续施行反推销办法的主张,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依据商务部的主张作出决议,自2020年5月10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相关高温承压用合金钢无缝钢管持续征收反推销税,施行期限为5年。
征收反推销税的产品规模是原反推销办法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14年第34号和2019年第24号公告中的产品规模共同。详细如下:
被查询产品的姓名:相关高温承压用合金钢无缝钢管,又叫P92无缝钢管、10Cr9MoW2VNbBN无缝钢管、X10CrWMoVNb9-2无缝钢管等。
详细描绘:外径在127mm以上(含127mm),化学成分(wt%)中碳(C)的含量不小于0.07且小于等于0.13、铬(Cr)的含量不小于8.5且小于等于9.5、钼(Mo)的含量不小于0.3且小于等于0.6、钨(W)的含量不小于1.5且小于等于2.0、抗拉强度不小于620MPa、屈从强度不小于440MPa的合金钢无缝钢管,不管是否通过进一步的加工处理。
主要用途:相关高温承压用合金钢无缝钢管具有较强的高温强度和抗蠕变功能,大多数都用在超临界、超超临界电站锅炉和电站汽水管道上。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73045110、73045190、73045910和73045990。上述税则号项下不符合被查询产品详细描绘的其他钢管产品,不属于本次查询规模。
持续征收反推销税的税率与商务部2019年第24号公告的规则相同。详细如下:
自2020年5月10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相关高温承压用合金钢无缝钢管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交纳相应的反推销税。反推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推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推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推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推销法令》第五十三条的规则,对本复审决议不服的,能够依法请求行政复议,也能够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