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景柱:防范“炒买炒卖”金融不良债权

发布时间: 2024-02-08 14:32:11 人气:1 来源:球王会-案例

  全国政协委员、海南省工商联主席、海马集团董事长景柱在2021年全国两会提出,建议从立法立规层面进行规制,防范“炒买炒卖”金融不良债权以及由其衍生的恶意追债等行为。将金融不良债权受让主体限定为金融实物资产管理公司和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专业不良债权投资机构,并限制金融不良债权二次转售。

  我国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自1999年设立并运作以来,为化解金融风险、促进不良资产的流转和各类债务企业的重组做出了重要贡献。

  在各类不良资产处置方式,尤其是在政策性和准商业化收购的不良贷款处置活动中,“金融不良债权转让”长期占据主导地位。目前,金融不良债权在一、二级市场的转让行为,尚缺乏完整统一的法律法规,隐藏了很多问题,在实际运作中已经暴露出不少风险。其中,“炒买炒卖”金融不良债权,以及由其衍生的恶意追债等问题尤为突出。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方面是在受让和追偿金融不良债权过程中,买卖双方内外勾结贱卖金融不良债权,或腐化司法人员构陷侵害债务人及其股东等相关方合法权益,或与黑恶势力勾结恶意追债等。

  处置金融不良债权,目的在于防止法人资产的流失,维护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等。为此,《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5〕74号)中规定:“下列人员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不良资产: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企业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据此,除上述规定人员以外,其他主体或人员都可以成为金融不良债权受让的主体。

  事实上,从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目前债权转让对象来看,债权受让主体既有国有投资者,也有民间投资者和外商投资者;既有法人,也有自然人;既有专业不良债权投资者,也有“跨界”投资者。其中,“跨界”民间投资者,其受让金融不良债权的目的,只是牟取最大利益。

  第二方面是目前尚无对金融不良债权多次转售进行科学限制,导致部分参与者以牟取最大利益为目的,无序恶意转让,违背了处理金融不良资产的初衷。

  部分投资者受让金融不良债权的目的,不是为了对债务企业进行优化重组,而只为对金融不良债权进行再度转让以获取价差,从而在短期内牟取不菲利益。无序恶意转让不断重复,致使金融不良债权始终处于“炒买炒卖”的循环链条中,导致受让成本层层加码、风险不断累积,迫使最终接盘者不择手段甚至不惜采取违法手段进行追偿。

  综上所述,金融不良债权处置工作事关国家金融安全,涉及重大经济利益和社会稳定,应当从立法立规层面进行规制,防范“炒买炒卖”金融不良债权以及由其衍生的恶意追债等行为。

  一、将金融不良债权受让主体限定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专业不良债权投资机构。

  金融不良债权的复杂性与追偿难度不言而喻。国家成立专业金融实物资产管理公司的初衷,即在于要由专业机构处置专业难题。在此方面,绝大多数普通投资机构及自然人不具备相关能力,随意允许参与金融不良债权处置,客观上为违法犯罪行为留了一扇后门。因此,处置金融不良债权,受让主体必须符合规定的“专业”门槛。

  金融不良债权由金融实物资产管理公司对外转让,本身即说明该不良债权存在巨大的不确定性和风险,转让双方理应审慎。受让人一旦受让,即应承担不良债权没办法实现的风险。

  限制金融不良债权的二次转售,既能够尽可能的防止金融不良债权的短期炒作行为,也可以及时了结债权债务,使债权人、债务人及其股东等关联方的利益处于确定状态,从而维护企业和社会的稳定。同时,此举措能够有效防范金融不良债权处置过程中内外勾结、司法腐败、恶意追债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发生。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