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 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4-05-01 21:02:12 人气:1 来源:行业新闻

  原标题: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 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公告

  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来进行投票。

  本人(本单位)作为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或本单位)出席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表本人(或本单位)依照以下指示对下列议案投票。

  注:1、每项议案只能有一个表决意见,即只能在“同意”、“反对”、“弃权”三栏中任一栏打“√”,其他符号、数字无效;

  2、在本授权委托书中,股东能仅对总议案做投票,视为对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具体提案投票为准;

  3、授权委托书有效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时止。

  2、截止本次股权登记日2024年5月20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公开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的会议通知已于2024年4月15日以专人送达的方式送达给全体监事,会议于2024年4月26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刘军先生召集并主持,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本次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23年度经营的真实的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摘要》同日披露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审议《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生产经营的真实的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的《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监事会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和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规定,编制了《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客观线年度监事会在维护公司利益、股东合法权益、监督公司财务情况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等方面所做的工作。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是依据公司真实的情况制定的,符合有关法律和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相关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广大投资者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赞同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公告》。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通过积极落实《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并能得到一定效果的执行。通过加强内控制度的执行力,有效的保证了公司内控体系的完整性和可操作性。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储放置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的《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储放置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八)审议通过《关于确认公司2023年度监事薪酬及拟定2024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因本议案涉及全体监事薪酬,基于谨慎性原则,全体监事回避表决,并将该议案直接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023年度监事薪酬情况具体详见同日于巨潮资讯网()披露的《2023年年度报告》之“第四节公司治理之(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的有关内容。

  2、适用期限:本薪酬方案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至新的薪酬方案审议通过之日自动失效。

  3、薪酬/津贴标准:公司监事按其在公司及子公司所任岗位领取薪酬,不另行领取监事津贴。未在公司及子公司任职的监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津贴)。

  (3)公司监事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薪酬(津贴)按照实际任期计算其应得的薪酬或津贴并予以发放。

  (4)本薪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薪酬方案如与日后实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经合法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经合法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执行。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十)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4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暨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4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暨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和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公司拟继续聘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部分募投项目进行延期,仅涉及项目建设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的变化,不涉及项目实施主体、投资总额和投资项目的变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用途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广泛征集资金投资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调整,不会对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造成实质性影响,是公司依据募集资金的使用进度及实际经营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符合公司现阶段的经营情况和长远发展规划。因此,监事会同意本次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公告》。

  (十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2024年度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公司编制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2024年度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可行性分析报告》作为议案附件与本议案一并经本次监事会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2024年度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同日披露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2024年度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可行性分析报告》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

  (十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2024年度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公司编制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2024年度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可行性分析报告》作为议案附件与本议案一并经本次监事会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2024年度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同日披露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2024年度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可行性分析报告》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333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0,000,00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6.7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03,400,000.00元,扣除承销费用80,000,000.00元后的募集资金为723,400,000.00元,已由主承销商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于2022年9月5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审计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发行费用25,050,000.00元(此处为不含税金额,包括审计费及验资费8,373,461.25元、律师费11,320,754.72元、信息披露费5,113,207.55元、发行手续费242,576.48元),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698,350,000.00元。上述募集资金到账情况业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容诚验字[2022]200Z0052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

  2023年度,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为:直接投入募集资金项目281.83万元。2023年度公司累计使用募集资金23,529.74万元,扣除累计已使用募集资金后,募集资金余额为46,305.26万元,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利息收入及投资收益累计1,675.13万元,购买结构性存款余额9,500.00万元,募集资金专户2023年12月31日余额合计为38,480.39万元。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规范、安全、高效、透明的原则,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审批、使用、管理与监督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以在制度上保证募集资金的规范使用。

  2022年9月,公司与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龙口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龙口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本公司、本公司全资子公司龙口市胜通物流有限公司与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龙口支行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前述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监管协议的履行不存在问题。除通过上述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现金管理外,公司于2022年8月在浙商银行合肥分行营业部另开立了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专用结算账户,该账户专用于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结算,不会用于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实际投入相关项目的募集资金款项共计人民币23,529.74万元,各项目的投入情况及效益情况详见附表1。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41,600,415.95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已于2022年9月完成上述置换,上述投入及置换情况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鉴证并出具《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容诚专字[2022]200Z0520号)。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均发表了同意置换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9月30日披露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7)。

  2023年9月25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和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使用总额不超过20,000万元(含本数)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总额不超过30,000万元(含本数)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前述现金管理额度由公司及子公司共享,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及期限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保荐机构出具了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9月26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和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7)。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对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及投资相关产品的情况如下:

  公司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目前存放于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将按照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计划逐步投入。

  1.公司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相关信息不存在披露不及时、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情形。

  2.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使用募集资金,并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地进行了披露,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管理及披露的违规情形。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联董事张伟、魏吉胜回避了本项议案的表决,2024年4月22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4年第一次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公司参照2023年全年实际发生的同类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对公司2024年度关联交易金额进行了合理预测,预计与公司发生日常关联交易的关联方包括:珠海海胜能源有限公司和龙口胜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公司2024年度与上述关联方预计发生日常关联交易不超过6,800万元,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金额为753.1万元。公司2024年度预计发生日常关联交易额度在董事会审议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若公司2024年与其他关联方发生其他关联交易,公司将及时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并公告。

  经营范围:LNG、CNG、LPG道路运输及配送;天然气贸易及终端业务;配套物流综合服务管理(含停车场站、维修保养、安全检查、信息化集成监管及调度)(以工商登记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4、履约能力分析:珠海海胜能源有限公司未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履约风险,具备履约能力。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企业管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土地使用权租赁;机械设备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资产总额:16,102.55万元,净资产:12,873.57万元,营业收入:152.94万元,净利润:2,217.35万元。(未经审计)

  3、与公司关联关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魏吉胜先生控制且担任董事长的企业。

  4、履约能力分析:龙口胜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履约风险,具备履约能力。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按市场一般经营规则进行,与其他业务往来企业同等对待。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遵照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进行,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协商确定,不会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

  在预计的关联交易额度范围内,由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业务开展的需要,签署相关协议,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上述关联交易是公司日常经营所必须的交易行为,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的长期发展战略目标及股东利益最大化的需求,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公司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会因上述关联交易而对交易对方产生依赖。

  公司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系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所需,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则,价格公允、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进行审议,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日常关联交易是公司正常经营行为,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交易事项符合市场定价原则,决策程序合法,交易定价公允合理,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4年第一次专门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公司本次预计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是按照“公平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制定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胜通能源2024年度预计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4、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预计关联交易情况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方案为:拟以公司2023年12月31日在中国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总股本168,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元(含税),共派发现金股利16,800,000元(含税),本年度不送红股,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股,合计转增33,600,000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201,600,000股(转增股数系公司自行计算所得,最终转增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实际转增结果为准)。

  结合上述情况,根据新修订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现拟将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形成新的《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高级管理层及其授权的其他人士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除上述修订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以上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需以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相关变更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最终核准、登记情况为准。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根据目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进展情况,同意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综合物流园建设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日期延期至2025年12月31日。该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333号),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0,000,000股。本次募集资金采用公开发行方式实际共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0,000,00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6.78元,共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803,4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不含税)105,050,000.00元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98,350,000.00元。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出具了容诚验字[2022]200Z0052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对募集资金的存储与使用进行管理,并于2022年9月14日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龙口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龙口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分别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龙口支行分别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公司根据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经审慎分析和认真研究,为了维护全体股东和公司的利益,在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项目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都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拟对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进行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募投项目中“综合物流园建设项目”投资进度较为缓慢。上述募投项目是基于公司发展战略,业务开展情况和行业发展趋势确定的,已在前期经过充分的可行性论证,但在实施过程中受客观因素以及经济环境等影响,并且行业竞争发展格局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针对上述情况,公司出于谨慎原则,控制了投资节奏,减缓了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使得募投项目的实际投资进度较原计划有所延迟,无法在原计划时间内完成建设。为确保公司募投项目稳步实施,降低募集资金使用风险,经公司充分考虑和审慎研究,决定将项目的建设期延长。

  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项目延期未改变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途及投资规模,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本次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延期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长期发展规划,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将加强对项目实施进度的监督,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

  公司于2024年4月2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4年第一次专门会议,经公司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认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事项是公司根据未来发展需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实施情况做出的谨慎决定,仅涉及项目建设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的变化,不涉及项目实施主体、投资总额和投资项目的变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用途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宜,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结合目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将“综合物流园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调整为2025年12月31日。

  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部分募投项目进行延期,仅涉及项目建设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的变化,不涉及项目实施主体、投资总额和投资项目的变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用途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调整,不会对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造成实质性影响,是公司依据募集资金的使用进度及实际经营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符合公司现阶段的经营情况和长远发展规划。监事会同意公司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综合物流园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调整为2025年12月31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系根据项目实际开展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情形,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本次事项无需股东大会审议,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13号一保荐业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胜通能源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无异议。

  (三)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公开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的容诚审字[2024]200Z0314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2023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9,546,355.05元,其中母公司净利润为-29,212,949.83元,提取法定公积金0元,减去期间派发的2022年度现金分红39,600,000.00元后,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485,869,237.03元,截止2023年12月31日,公司合并报表可供分配利润为406,722,881.98元,其中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为133,041,688.51元。

  为积极回报股东,优化公司股本结构,与全体股东共同分享公司发展的经营成果,依据《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未来发展规划,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为:拟以公司2023年12月31日在中国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总股本168,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元(含税),共派发现金股利16,800,000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本年度不送红股,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股,合计转增33,600,000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201,600,000股(转增股数系公司自行计算所得,最终转增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实际转增结果为准),转增金额未超过报告期末“资本公积一一股本溢价”的余额。

  公司权益分派具体实施前如因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行权、可转债转股、再融资新增股份等原因发生股本变动的,以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回购账户股份不参与分配),公司将按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分红总额。

  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及《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等有关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充分考虑了公司2023年度盈利状况、未来发展资金需求以及股东投资回报等综合因素,不会对公司经营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合法、合规、合理,与所处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水平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是在基于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规划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和平衡了业务发展与股东合理回报之间的关系,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实施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和股东的长远利益,体现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一致利益。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及其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编制的《202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该事项尚需提交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与会监事认为: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是依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相关制度等有关规定,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广大投资者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需经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公开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4年度,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子公司拟为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子公司提供总计不超过人民币300,000万元的担保额度,担保预计总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99.36%,敬请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2024年4月26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4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暨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为了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需要,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子公司2024年度拟分别向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银行合计申请576,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同时为保证授信融资方案的顺利实施,公司及其他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预计在2024年度拟为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提供累计不超过人民币222,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拟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海南胜远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胜远”)申请银行综合授信提供累计不超过人民币32,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拟为龙口市胜通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通物流”)申请银行综合授信提供累计不超过人民币21,2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拟为其他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含新设)申请银行综合授信提供累计不超过人民币24,8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规定,上述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及预计担保额度的授权有效期自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日止,在有效期内,综合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在上述期限及额度内,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或其指定的授权代理人签署办理授信和担保事宜所产生的相关文件,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不再就每笔授信业务或担保业务履行审议程序。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因担保预计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该事项需经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

  根据公司2024年度经营发展的需要,为保证公司生产经营顺利进行,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资金运营效率,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子公司2024年度拟分别向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银行合计申请576,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借款、银行承兑汇票、票据贴现、贸易融资、信用证、保函等),授信有效期自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日止。各银行授信额度明细如下:

  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的融资金额,实际融资金额应在授信额度内以银行与公司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为准。在授信期限内,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

  为提高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效率,保证授信融资方案的顺利完成,公司及其他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预计在2024年度拟为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提供累计不超过人民币222,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拟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海南胜远申请银行综合授信提供累计不超过人民币32,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拟为胜通物流申请银行综合授信提供累计不超过人民币21,2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拟为其他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含新设)申请银行综合授信提供累计不超过人民币24,8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

  5、经营范围:液化天然气(LNG)经营及进出口业务(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新能源技术推广服务;燃气器具及配套设备批发零售及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公司的主要股东、股权结构图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2023年年度报告》“第七节股份变动及股东情况”中的相关内容。

  2、注册地址: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新英湾区凯丰城市广场佰丽大厦十八层1807室

  5、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燃气经营;燃气汽车加气经营;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生物质燃气生产和供应;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非电力家用器具销售;生物质能技术服务;停车场服务;物业管理;数字视频监控系统销售;安全系统监控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9、海南胜远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海南胜远向上穿透至公司的主要股东、股权结构图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2023年年度报告》“第七节股份变动及股东情况”中的相关内容。

  5、经营范围: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机动车修理和维护;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装卸搬运;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特种设备出租;机械设备租赁;仓储设备租赁服务;物联网设备制造;物联网设备销售;物联网技术研发;物联网技术服务;物联网应用服务;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零配件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9、胜通物流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胜通物流向上穿透至公司的主要股东、股权结构图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2023年年度报告》“第七节股份变动及股东情况”中的相关内容。

  本次预计担保额度目前尚未发生,担保协议亦未签署,具体担保金额、方式、期限、反担保措施等有关条款,以公司及子公司实际签署的相关担保协议等文件为准。

  1、在本次授予的额度范围内,公司授权董事长或其指定的授权代理人签署办理授信和担保事宜所产生的相关文件。

  2、本次申请银行综合授信及预计担保额度的授权有效期自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日止。

  2024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4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暨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本次申请综合授信及预计担保额度事项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和公司整体利益。董事会及监事会同意本次申请综合授信及预计担保额度事项。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截止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担保总余额(包含本次担保预计)为311,500万元,均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07%;公司未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公司不存在逾期债务对应的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担保等。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公开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交易目的: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目的在于防范国际能源价格波动对公司天然气采购与销售业务的不利影响。

  2、交易品种:BRENT原油、JCC原油、JKM天然气、HenryHub天然气、TTF天然气等品种。

  5、交易金额:公司及子公司在授权有效期内预计任意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不超过15,800万美元(约合114,394万元人民币),在授权有效期内拟投入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最高不超过4,750万美元(约合34,390万元人民币)即在期限内任一时点不超过4,750万美元(约合34,390万元人民币),可循环使用。

  6、特别风险提示: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目的在于防范商品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降低外部环境变化对公司经营造成的影响。但可能存在极端行情风险、资金风险、内部控制风险、技术风险、交易对手违约风险、系统性风险,公司将积极落实风险控制措施,防范相关风险。敬请投资者关注风险。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4年第一次专门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2024年度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商品套期保值业务。本次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本次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目的: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目的在于防范国际能源价格波动对公司天然气采购与销售业务的不利影响,降低外部环境变化对公司经营造成的影响。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将公司商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成本和风险控制在适度范围内,可以降低市场行情报价波动风险,实现公司稳健经营的目标。本次投资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资金使用安排合理。

  2、交易金额:在授权有效期内预计任意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不超过15,800万美元(约合114,394万元人民币),在授权有效期内拟投入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最高不超过4,750万美元(约合34,390万元人民币)即在期限内任一时点不超过4,750万美元(约合34,390万元人民币)。在上述额度内,开展套期保值业务所需保证金可循环滚动使用,有效期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将不超过已审议额度。

  3、交易方式:套期保值场内/外交易;其中套期保值业务操作主体开展场外交易将选择具有良好资信和业务实力的交易对手,开展部分结构简单、风险可控的场外交易,以实现套期保值目的。操作主体将选择国际信用评级应达到投资级及以上(标普评级、穆迪评级、惠誉评级)的交易对手进入交易对手白名单,并定期对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履约能力跟踪评估,动态维护白名单,实现对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管理。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